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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顺利执结1亿多元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 两宗抵押担保国有商住土地被司法拍卖以1 ...

2016-11-11 08:57| 发布者: kenny| 查看: 738| 评论: 0

 昨日,市中级法院顺利执结了一宗1亿多元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11月4日上午,位于黄圃镇新柳中路、土地面积共54637.7平方米的两宗国有商住土地使用权,被法院顺利拍卖,拍卖成交134216084元。昨日买受人付清了全部拍卖款。
  ■借款公司未按约定使用借款,银行起诉收回贷款本息
  2015年2月5日,兴业银行中山分行与中山市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工程公司向银行借款1.2亿元用于购买监控杆、反光膜,借款期限为1年。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借款期间,如果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原定用途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要求借款人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或赔偿相关损失。
  发放贷款后,银行和李某等6名被告和3家公司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李某等人及3家公司为这1.2亿元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供担保的其中两家公司是黄圃镇的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某华。其中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黄圃镇新柳中路的54637.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后该块土地证分为两个土地证,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随后,银行发现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且保证人陈某华失踪无法联系,于是在2015年2月15日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起诉到市中院,要求工程公司和担保人清偿贷款本息。
  ■两宗抵押土地被司法拍卖,首次开拍即以1.34亿余元成交
  2015年8月,市中院一审判令工程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2 亿元及罚息,李某及三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涉案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9月,市中院依银行申请,决定拍卖已抵押并被查封的黄圃镇新柳中路两宗土地的使用权,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用以清偿债务。
  2016年11月4日上午,市中院依法委托中山市金安拍卖有限公司、广东邦民拍卖行有限公司联合拍卖上述涉案两宗国有商住土地使用权,并以134216084元顺利拍卖成交。昨日,买受人在指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余款,市中院顺利将此宗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执结。
  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该院认真贯彻全国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党组书记、院长潘墀要求全市法院执行部门,要切实全面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市中院执行部门面对案件迅猛增长,深挖潜力提效率,抓好重点案件的办理。这起涉案1.2亿元的执行案从今年5月底移送执行变现阶段后,经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拍卖标的物第一次拍卖即成交,快速有效地保护了金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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