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000多元办理了情侣健身会员卡,事后却发现健身公司之前承诺的室内恒温泳池变成了室外冷水池,这是市民杜女士去年10月在我市某健身公司消费后发生的一次不愉快遭遇。由于要求退款遭到拒绝,杜女士起诉到法院。健身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11月8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2015年8月初,杜女士看到一家健身公司的宣传,于是到该公司内参观室内外泳池。健身公司赠送了杜女士一张某会所泳池的体验券,券上记载“1.8米深室内四季恒温泳池”。8月19日,杜女士到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张三年期的钻石会员卡,交费2880元。 两个月后,健身公司正式营业。杜女士再次来到健身公司,并为朋友陈先生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同时将两人的会员卡转为情侣卡,交费2880元。交费后,健身公司员工告诉杜女士,两张会员卡都只能在室外冷水泳池使用。 杜女士很愤怒并马上要求退款。健身公司的李经理承诺10月底会退款。2015年11月1日,杜女士再次去到健身公司办理退款时,遭到公司的拒绝。当天,杜女士向消委会投诉,但并没有得到解决。 2015年12月7日,杜女士将健身公司告上法庭,除了要求退还5760元会员费外,杜女士还向健身公司赔偿17280元。同时,陈先生向法院出具了说明,将他和健身公司签合同的权益让给杜女士,由杜女士一同索赔。 “杜女士在办卡时已看过会员卡价格表,表中明确说明了钻石卡不包含恒温游泳这一项目,因此我们不存在服务欺诈行为。”在法庭上,健身公司提供了公司会员卡价目表,价目表载明钻石卡均不包含恒温游泳;而恒温游泳卡的价格为8080元。 法院认为,杜女士提供的恒温游泳体验券加盖的公章只是某会所泳池,无法证明这张体验券是健身公司赠予的,更无法证明健身公司在开卡时承诺了钻石会员卡包含恒温游泳服务。今年2月29日,法院一审驳回了杜女士的诉求。杜女士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市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健身游泳中心合约书》及会员卡中并没有对是否可使用恒温游泳池作出明确约定,杜女士与健身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杜女士以此要求撤销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近日,市中院终审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健身公司退还杜女士5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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