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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本月24日起实施 九项措施鼓励活化利用历史建筑

2016-11-1 12:52| 发布者: kenny| 查看: 714| 评论: 0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局获悉,由市城乡规划局起草的《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十四届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4日以市政府第5号令公布,并将于11月24日起实施。《规定》进一步明晰了职责及保护重点等,并制定九项措施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
  2011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将中山市列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多年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及政策,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渐显露不足,出现了部门职责模糊,一些保护措施不到位等情况。为逐步实现中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定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政府规章显得迫切而必要。
  根据中山历史文化资源和历史文化保护状况,《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保护内容为:历史城区的“山—水—城”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烟墩山、莲峰山等山体和以石岐河为主体的河流水系;古代城墙遗址;重要山体之间的视线通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传统街巷、骑楼街和不可移动文物;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内容等。
  《规定》将我市历史建筑分为国有历史建筑和非国有历史建筑,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规定》结合中山实际,提出了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要求和鼓励措施,明确规定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在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发挥历史建筑的科学研究、公共教育、展示展览、商业运营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
  市政府制定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具体措施,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出让或出租国有历史建筑、引入社会力量和资本、收购或者产权置换非国有历史建筑、提供免费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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