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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出租公共停车位是否违法?

2016-10-14 08:26| 发布者: kenny| 查看: 955| 评论: 0

网友:中山保利林语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下称中山保利物业)发布《收费通知》称,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征收停车费,本人对此存在以下异议与诉求:1、《收费通知》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侵害全体业主的利益,请火炬开发区住建局进行查证。2、《通知》中所有涉及收费的车位是否已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完成确权工作,如未完成车位确权,开发商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停车位有所属权,请中山保利物业提供物价局核准其合法收取停车费的证明文件。
  开发区经科局:根据《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改价控[2015]410号)的规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除具有个人产权的车位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外,开发商产权及其他共有产权的车位适用上述规定。检查人员已告诫保利林语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该负责人表示遵照执行。邹先生对此若仍有异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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