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y 发表于 2017-12-23 14:26:57

中山规自建房划办法:原则不超四层 首层高度不超5米

近日,中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发布《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个人自建住房,在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首层高度不得超过5米。

据市城乡规划局介绍,该局于2016年11月22日制定出台了《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该文件试行期于2017年11月22日结束,办法针对原办法中部分不够清晰的条文予以细化,并结合实际增加一部分条文,为新出现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

各镇区可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

办法规定,所谓个人自建住房,是指不动产权属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城区(火炬开发区、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五桂山)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

根据要求,个人自建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一半。主出入口室外地面至第三层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2米,至第四层辅助用房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个人商住楼(含住宅楼)首层高度不得超过5米。

同时,由于现实情况和历史遗留问题都是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不可忽视的因素,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制定适合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住房实施技术细则,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纳入该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火炬开发区、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个人自建住房,居住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建筑面积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余镇区按规定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融入创新思维,更具操作性

在办法发布当天,市城乡规划局同步出台了专项解读,认为办法不仅对原办法进行了规范细化,还融入创新思维,更具操作性,同时注重实际情况,致力打造镇区特色。

比如,办法第六条针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提出要求,相比较于原办法此处有调整,主要是对拆建、改建的住宅建筑红线的要求,由依照原建筑红线调整为允许以原建筑距离用地红线最近的外墙线。

市住城乡规划局表示,这样调整主要是因为在实际执行中,部分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小区资料不全,难以确认当年原建筑红线,另外,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建筑需求也在不停变化,如还按照原建筑红线则拓展空间有限,不利于良好居住环境的营造,所以进行针对性调整。

同时,中山镇区众多,每个镇区都有自身的实际情况,导致部分镇区在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上标准尺度把握不一致。因此可以通过本办法的修订出台,逐步统一规定。办法第十三条对建筑高度、层数等的规定,明确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点。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李凤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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